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我们已经具备把各项改革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推进的社会条件和法治基础。
必要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审前听证进行证据交换和证据认可。影响审判效率的法院内控制度,主要是案件审批、讨论和请示制度。
而目前许多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过大,应当依法予以限制,以避免因案件等待审委会讨论而拖延。这一阶段的简化主要是权利义务的告知和诉辩内容的介绍。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仅对法律适用或者责任承担有争议的一审民事案件,在写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被告自认、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后,不再对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直接阐述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时,应当附上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目录或证据复印件,要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认可提出明确的意见,同时向法院提供己方的证据。审判事务有核心事务与辅助事务之分,前者有如拟定庭审提纲,开庭审理案件、拟写或审核裁判文书等,而诸如审前准备工作、进行庭外调查、协助案件调解之类的事项则属于后者。
在目前的司法生态下虽有保留的必要,但请示的范围应当加以严格的限制。而经庭审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事实上已无争议的,可直接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以公民的个人嫖娼行为为例,在现行的法律之下,毫无疑问这种一种违法行为,但这也只是在法律层面上的定义,而且私德来说,肯定是一种负面的行为,对其个人的形象有很多的影响。
中国对公务人员的定位,从一开始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公仆等,这对颠覆父母官等专制色彩浓厚的等级理念,有很大的革新作用。同样地,如果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之后,社会也应该去掉道德偏见,重新容纳犯罪者回归社会,而不能进行标签化区别对待。但具体到公民个人,则不宜做此延伸。当然,在公民的嫖娼与公务员的集体嫖娼之间,尽管毫无疑问这二者都违反了现有的法律,但其中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为公务员的集体嫖娼是具备有公共领域意义上违法行为,他们的职位属性(由纳税人供养)决定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必须要进行公德上的社会谴责。
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汉娜·阿伦特、哈贝马斯等西方学者那里有过许多深邃的论述。而且最为重要的是,道德是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机制来加以规范才能持续的,而这个机制就是司法防护:尊重法律、落实法治、建设法制。
因而,当下的虚假道德、表里不一的现象频出,陷入到了道德的两极化之中,赞扬一个人的时候,如神般捧上天去,贬低一个人的时候,打入地狱永不得翻身。有了这个前提,我们才有更多的可能去谈论道德的建设,以及区别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定群己权界,以不同的标准去看待公德与私德,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比如,看到路边有老人倒在地上而没有上去扶持,这是道德问题,但如果把老人撞倒了还扬长而去,就属于法律问题了。因此,公民私德上问题,如果涉及到法律,那么就因为交由法律来解决。
因此,法律先行,以法治为土壤,道德才能在上面开花结果。而如果一个人违法了,在法律还未处罚之前就开始进行道德上的讨伐,则是僭越了法律范畴。这样的公私分离的影响,导致直到现在中国人对私人领域的理解,还存在着很大的偏差,比如针对妇女、儿童以及老人的家庭暴力等,会被视为家事,外人不便干预。但事实上,在现代社会,这却是公共领域的事务了,而且涉及到了违法的问题。
而如果要达到良好的治理的话,则必须要求其自身道德水平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现代社会的治理规则 公权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道德更不能僭越到法治的空间,这是一个最基本现代社会的治理规则。
也就是说,法律是防护道德不至于溃败的最有力的保障,没有这个保障,道德的规范与约束力,就是缘木求鱼,成为空中楼阁。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个人隐私、情感等方面的私德问题,很容易被放置到公德的层面进行道德审判。
道德是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机制来加以规范才能持续的,而这个机制就是人人尊重法律、落实法治,严格执法。这些传承下来的诸多道德观,一直深刻地影响着人际交往与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往往是寄托在彼此的道德评价之上的。由此也造成了中国历史上的知识分子即士,都有一种浓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意识,诸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这些知识分子群体,身体力行地在践行的礼、义、廉、耻等最核心的社会道德观。这对于本来公共领域就逼仄的中国来说,绝对不是一个好事。其实进一步说,包括对公务员等而言,都有自身私人领域。事实上,法制与道德之间,抛开复杂的学理讨论,其实二者关系并不复杂,法制和道德其实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缺一不可,但二者在社会位置上,则有高低不同的位置。
但却走向了另外一个道德观上的尴尬位置。对于社会来说,同样如此,舍生忘死、克己奉公、舍己利人等高的道德标准,并不能将之视为每个人都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而应该尊重人性之中的自愿选择。
严复所谓的群己权界的问题,在中国依然迟迟没有界定清楚,正如南京大学张康之教授归纳的:公共领域是权力的领域,而私人领域才是真正的权利领域,那现在一些媒体把私人领域的权利问题大张旗鼓地放在公共领域去讨伐,很显然违背了权利意志,更混淆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权界。但是,这些伦理道德观,也并非就是一个完善的社会规范,它很多时候只能成为少数精英群体的自我的乌托邦想象,而且这样的道德观,由于其高标准与超功利,并不能在各个阶层中落实开来,否则就不会几乎是在每一个时代,都有大量的知识分子对于他们自身所属的时代与社会失望,努力进行礼崩乐坏后的道德重建。
事实上,道德问题的根源,是在于法治与政治之上的,前者的问题,往往都是后两者引发的,所以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只有通过对法治与政治的完善才能够实现,也只有在法治之下的自由之中,人们的道德水准才会不断提高。私人领域则是处理个人生活的需要和由欲望所驱动的领域,是表现对个人自我(包括个人的财产)的关怀和照看的领域。
这种传统沿承到现代,依然是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中国的文化。这些现象也在说明,中国亟需在道德、法治、公民自由等诸多问题上进行清晰地界定与规范。更何况,道德还得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下的公德与私德。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议题混乱的情况下,最突出的现象就是社会对于公德与私德的认识偏差。
所谓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意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力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言论,不受国家的干涉,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共同抵制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但如果把此私德外延到公德领域,大肆在公共领域讨伐其道德问题,甚至进行污名化,则明显越位了,侵犯到了公民个人的权利领域,更有悖于法律精神以及政治伦理。
中国素来是以重视伦理道德著称的国度,仁孝治国、以德为政为是很多朝代所标榜的统治之本。一切僭越法律的道德审判,本质上都是耍流氓。
但另一方面,在对待他人的私人领域的问题,比如私生活、情感问题等,却有着强烈的好奇心,然后侵犯他人私人领域的行为,把私人领域的问题曝光到公共领域,比比皆是。所以最后造成假仁假义泛滥,说一套做一套成为这种虚伪道德体制下的特色,整个中国以致于犹如一个道德过剩的国度,每个文字背后都站着一个道德先生,犹如鲁迅所说的: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叶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因为,全心全意、人民公仆等,其实就假定了公务人员只能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无私奉献的道德高尚群体,只能利国、利民、利公,决不能利私。这也就是说,法律是一个社会的行为底线,规定我们禁止做哪些,而道德则是高线,是倡导性的软约束,是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或提倡应该怎么做。但不能因此反过来,认为一个社会的问题频发,是道德沦丧、道德滑坡而造成,或者说是因为某些道德有所问题的人所带来的影响的。这就造成了社会倡导的道德观在每一个个体身上的分裂,最终造成上的社会道德观的分裂,即表面上社会一直在灌输那些道德说辞与仁义之说,,但实际上它们只能是凌空高蹈着空泛理念,普罗大众都几乎无法做到。
这一点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但社会以及官僚体制管理,却对于公务员群体的私德与私人领域,有着不恰当的兴趣与要求。
但遗憾的是,直到现在,道德的武器却依然随时可见,在一些人的思想观念中,还是深深地患上的道德洁癖症,时常挥着道德的大棒,动辄四处批判他人,将自己自设为道德清道夫一般。关于法制与道德的关系,是自古以来都有争议的话题。
但这种高标准,却又几乎没有任何的现实基础与可能性,而且也是反常识反人性的,因而造成了公务员整个群体道德上的骑虎难下,只能明里一套暗里一套了。但传统的道德观分裂现象依然很严重。